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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供电源引自( GB50872-2014)

点击数: 次  2020-03-24


13.1 消防供电


13.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3.1.2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3.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3.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3.1 消防供电

13.1.1 本条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第11.1.1条的保留条文。根据消防供电的重要性,本条改为强制性条文。
1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供电回路指从低压配电总盘(包括区域配电盘)至最末一级配电箱(控制箱)之间的全部配电设备,该回路应与其他供电回路严格分开。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消防人员在灭火中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电源,确保消防设备用电,并尽量保证非失火部位的生产和生活用电。消防用电供电回路应有明显的操作标志,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人员正确操作,避免发生误操作,影响扑救火灾。
13.1.3 大、中型水电工程均设有直流电源系统,有些工程还设有EPS电源系统。为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靠工作,规定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规定了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13.1.4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水电工程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大小,规划布置有电缆廊道、电缆竖井、电缆桥架、电缆夹层等电缆通路。大量不同功能、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缆在电缆通路上敷设穿行,因此对电缆线路的防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用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电缆提出了更严格的防火要求。配电线路主要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关的给火灾报警控制器、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联动设备的供电回路,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设备间的报警、信号回路等。
在水电工程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一般是穿金属管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规定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据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0mm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温,在15min内金属管的温度达105℃;30min时达到210℃;到45min可达290℃。试验表明,金属达到这个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3,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还有配电线路必须在电缆通道上明敷的,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面涂刷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可以满足火灾时继续供电的防火要求。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则可不考虑采取防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