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资料

当前位置: Home>消防维保>技术资料 >
 

灭火器的使用期限(源引自DB11T1620-2019)

点击数: 次  2020-02-14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