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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源引自GB16808-2008)

点击数: 次  2020-03-27


5.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5.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5.3.2 要求
试样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应满足4.1.3要求。
5.3.3方法
5.3.3.1 检查试样高限、低限报警功能及控制输出点数及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的设置情况。
5.3.3.2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使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测量试样报警响应时 间,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包括报警总指示、部位指示等)情况、控制输出接点动作及计时、打印情况。
5.3.3.3 检查试样消音功能、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功能。
5.3.3.4 观察并记录首次报警显示情况。
5.3.3.5 观察并记录后续报警部位显示情况。对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的试样,操作手动查询按钮。
观察并记录每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显示情况和可燃气体报警总数显示情况及可燃气体报警事件记录 情况。
5.3.3.6 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3.3.7 撤除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5.3.3.8 对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延时功能的试样,检查其可燃气体报警延时时间和延时光指示情况。
5.3.3.9 对具有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功能的试样,检查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查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