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